据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部署,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税总局、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银监会、国家能源局等十六个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为此,意见提出了加大资金扶持、加大技术扶持、执行价格政策、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做好职工安置、盘活土地资源、严格执法监管等七方面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