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指导意见

        据悉,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近期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按照依法建立和职能归位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划分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与政府提供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的责任界限,分类处理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2017年底前完成。对于企业保障自身消防安全、按照现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仍需设立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对于企业办的承担公共消防管理服务职能的市政消防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撤销,其中符合当地城乡消防规划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划转当地人民政府接收。

  "意见"要求规范处理相关资产。企业办消防机构撤销涉及的资产,由企业自行处理。移交地方政府的企业办市政消防机构、消防队涉及的资产,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移交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资产移交相关程序,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意见"要求妥善安置从业人员。移交地方的企业办消防机构涉及的人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协商妥善安置。撤销的企业办消防机构从业人员,由企业按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有关企业要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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