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诉讼困境研究

四川银行业金融机构诉讼困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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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凉山彝族自治州调查统计情况为例  徐舫
(凉山州商业银行 四川 西昌 615000 )

        摘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处置清收不良贷款时,到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往往是主要途径。但在当前经济环境中,金融机构面临立案难、送达难和执行难等困境,本文从银行在诉讼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出发,分析这些困境形成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为金融机构应诉提供参考。

关键词:金融、诉讼、逃废债

        一、引言

        最近几年,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全国范围内的金融行业信贷资产质量也受其影响,不良贷款防控形势日渐严峻,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法院诉讼追偿不良贷款的需求激增。

        据公开数据表明,2016年全省法院共审理借款、担保、融资租赁纠纷等案件105313件。在涉诉案件增加的新经济形势下,金融机构往往寄希望于法院能加大审判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人义务的案件依法采取扣划、查封、拍卖、追究刑事责任等司法手段,更好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支持,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繁复而专业的诉讼过程中,金融机构往往陷入各种维权困境。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诉讼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法院对外无统一受理金融类案件的机构,银行需多方奔走。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债权人(原告)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应先到法院进行立案。就凉山州具体情况而言,因州和县市两级法院都未对外设立统一的经济案件受理部门,派出法庭和县市法院立案庭对案件的受理范围无明确分界,金融机构在递交立案申请时,需要在属地派出法庭和法院的立案庭多处进行问询。不仅立案耗时长,人力物力投入多,还导致同一金融机构的部分案件被派出法庭受理,而另外部分案件被法院立案庭受理。2016年凉山州商业银行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部分在西郊法庭立案,部分在西昌市法院立案。立案地点的分散让原告不得不在派出法庭与法院立案庭之间来回奔波,既不便于原告与法院进行沟通协调,也不便于后续工作的跟进和开展。 

       (二)立案后,因传票送达难,银行常被驳回起诉。法院在立案后,若在开庭前无法向被告送达传票的,少数时候法官采取公告送达,即通过刊登公告的方式对无法通知到被告的案件进行立案。多数时候法官则不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要求原告到社区开具被告已不在当地办公(或居住)的证明。事实上,社区并无出具此类证明的义务,致使原告无法取得证明。采取公告送达的诉讼案件,法院不会退回诉状,会继续后面的审理程序;而法官不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法院会出具裁定书,以“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通知到被告,致使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至于哪种情况采取公告送达,却无统一的标准。同一类型案件因同样的原因进了同一家法院,还得凭运气打官司。这种结果从侧面反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维权过程中的被动和无奈。

       (三)金融诉讼类案件年底退回率高,增加诉讼成本。诉讼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也随之增加。为完成“结案率”指标,法院在年底已不再有精力办理新增立案,而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结案。对已经立案但尚未开庭的案件,通知原告先撤回起诉,待第二年开年之后再重新提起诉讼。这样一来,银行在首次提前诉讼时,按照内部财务流程申请划转立案费缴存到法院账户。在退回立案时,立案费拨回银行账户,银行需要按照流程逐笔办理收款手续。到第二年再重新走流程申请立案费,再次缴存到法院账户。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金融机构及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增加当事人讼累。

       (四)判决结果执行难。尽管最高法院采取与公安部、工商管理总局等联合出台政策,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限制融资、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以期提高案件执行力度,但在具体实践中,对被执行人的实际惩戒效果有限。此外,被执行人还想方设法钻法律空子,导致判决难以执行。部分被执行企业不经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抵质押物、转移资产,损害银行债权,再采取破产方式逃废债,而现有法律法规对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及股东,不能形成有效威慑和制约。

        三、金融机构面临诸多诉讼难题的原因分析  

       (一)银行缺乏法律人才,法院受内部考核指标约束。在金融类诉讼案件数量增加的情况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司法部门双方的对接与协作是新的考验。就银行方面来说,人才结构单一,法律专业人才较少,既精通金融又懂法律的人屈指可数。多数基层行几乎无法律机构,地方性商业银行总行和部分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市州分行,虽内设法律事务部门,但疲于应付全行不良贷款清收,而诉讼时限较长,从立案受理到审理、判决、执行,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法院方面来看,则受制于司法系统考核指标。“年底结案率”作为内部考核指标对法院具有约束力,地方法院要提升“结案率”,要么加快办结既有案件,要么年底不收新案子。临近年底,法院对部分来不及开庭审判的案件会通知原告撤回起诉。而在年底突击结案的案件,信贷人员拿到手的案件判决书上,还能发现来不及修改的明显文字疏漏。

       (二)处置金融类诉讼案件缺乏业内合作。就凉山州范围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缺乏统一对接司法机关的部门、协会之类的组织,无法形成合力去反映困难、去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金融机构为尽快、尽量多地维护自己机构的权益,“各自为政”、“各显神通”。另一方面,就司法部门来说,要应对数量激增的案件,且经济案件错综复杂,调查、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需要与工商部门、公证处、国土局、不动产管理局、公安机关等多家协同配合,耗时费力。这种新的状况,对法院处理案件的速度和能力都是新的挑战。

       (三)法院对案件执行投入不足,震慑效果不强。不可否认某些地方法院囿于经费、人手等客观因素,对金融类诉讼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未能进行积极有效的探索,执行手段单一。如若法院有敢于啃“硬骨头”的决心,不惜投入人力物力,对未执结的涉及金融机构的案件进行逐一清理,摸清底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执行和集中执行活动,将大大有助于提升金融诉讼案件的惩处力度,形成严格高压的执行态势,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震撼与威慑,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从而达到清收一户、震慑一片、警示一方的效果。

       (四)法律和监管的缺位,导致企业抵押实物被转移。有些企业不仅背负银行债务,还有银登系统无法查验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公司不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他们催债方式多样、手段灵活、反应迅速,更重视实际掌控抵质押物。一旦发现企业经营出现问题,立即处置变现抵质押物和资产,尽管银行办理了抵质押登记手续,但此时企业所欠银行债务已经被悬空。以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无法杜绝这种行为,也无具体的监管部门能够弥补制度漏洞,后面即便法院逐步走流程判决,也难以有实质性的资产供执行。  

        四、关于金融机构破解诉讼困境的几点建议

       (一)立法机关应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立法机构,面对新经济形势,首先应该加大立法力度,及时弥补金融法律法规的缺漏,从法律制度层面保证金融活动主体有法可依。其次,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应依法开展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执法检查监督等,定期不定期地对法院金融执法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法院加强和改进工作,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该主动向地方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汇报情况,争取支持,形成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法院应提高对金融案件的重视程度,创新开展审判业务。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开通快速审理“绿色通道”,依法快立快审。对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及时转入速裁程序,发挥其便捷的特点,缩短办理时间。

       (三)法院应根据地方实际,创新破解“送达难”和“执行难”问题。在当前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形势下,法院应适应社会发展,采取多种科技手段,破解送达难题。2017年7月,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院依托“互联网+”技术,运用电子送达、约定送达、司法建议等多种方式,破解“送达难”的创举入选全国法院20个司法改革经典案例。尤其是该法院对金融机构提出司法建议: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有效送达地址的独立条款,法律文书按该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无需公告。这种做法大幅提升了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率,值得全省各市州法院借鉴试行。同时,法院在破解“执行难”方面,也开始做一些有益的尝试。2017年8月29日至9月1日,四川省高院组织各县市法院集中开展为期3天的统一执行行动。全省法院共执结案件4230件,执行到位10.8亿元,集中兑付案款5.99亿元,拘传、拘留2108名失信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人。此次行动通过强制执行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并赢得社会各界广泛赞誉。

       (四)征信部门应严格落实公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经依法审查和报请批准,及时纳入失信名单库,对这些“老赖”采取禁止高消费行为、禁止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禁止担任公司高管等措施。今年,中宣部、最高法和银监会联合发文,要求各省在2017年年底前搭建完成省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届时,将对失信人开展更广泛的群众监督,一经发现有高消费行为,即可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报请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强化自身管理和风险防控。一方面要有重点地选调法律人才到银行工作,优化人才结构,培养法律骨干和本行自己的律师。另一方面要提高金融机构负责人、客户经理的业务水平,加强自身案防体系建设,严控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降低不良贷款发生率。此外,银行还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通过法院公布的失信“黑名单”,鉴别失信企业和人员,降低经营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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