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机制设计能否赋予产业政策新生命力?

        FT中文网11月20日刊发专栏作家郑志刚的文章指出,时至今日,张维迎教授与林毅夫教授于去年秋天发起的产业政策之争开始沿着两个方向纵深展开:其一是一些互联网实务工作者指出,大数据突破计划经济所依赖的信息收集困难的瓶颈,因而大数据赋予计划经济新的生命。然而,包括张维迎教授在内的一些学者很快指出,基于大数据仅仅会使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变得更加科学有效,而对于依赖风险识别和责任承担的企业家决策则作用有限,因而大数据不会必然推动技术创新,进而制度创新。例如,一度成为交通运输领域技术革命标志的蒸汽火车,并非牛车和马车等传统运输行业基于大数据预测和创新的,而是来自看起来没有关系的纺织行业;如今进入千家万户,很多人须臾不可离开的微信,同样不是由通讯科技的传统企业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基于大数据预测和创新的,而是来自最早从事计算机系统研发的腾讯;甚至被称为支付业务领域的一场革命的支付宝发明,同样也不是由开展传统支付业务的工农中建等各类商业银行基于大数据预测和创新的,而是来自电商的阿里。其二是近来一些经济学家指出,政府之所以无法设计出好的产业政策,只是由于政府没有很好借鉴激励机制设计的思想。不是产业政策本身不好,而是产业政策设计得不好。他们鼓吹,应该把激励机制设计思想广泛应用于“产业治理”,甚至“国家治理”。他们进而强调,治理的本质就是机制设计。
  郑志刚的文章提出,我们的问题是,即使应用激励机制设计思想,产业政策,进而计划经济难道就会由此获得新生吗?
  首先,从理论发展现状来看,激励机制设计理论目前远没有解决“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激励合约设计问题。在激励合约设计的相关理论中,目前在理论上仅仅解决了两个,最多三个(同质的)个体之间的激励机制设计问题。前者如(同质的)股东作为委托人对(同质的)经理人作为代理人的薪酬合约设计。后者是梯若尔等在三方博弈中防止其中两位代理人合谋的相关讨论。但对于产业政策制定,特别是计划经济运行需要的“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激励合约设计问题,目前理论界似乎并没有成熟的思考和现成的答案。
  其次,即使对于一些相对成熟的激励机制设计思想,由于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很大程度依然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与现实工商管理实践仍然存在不小的距离。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股权激励被詹森和麦克林(1976)曾经认为是基于激励机制设计思想,协调经理人与股东代理冲突的重要途径。但由于缺乏对经理人真实业绩的有效衡量方法,在安然等会计丑闻中,出现高管行权前操纵股价,甚至不惜会计作假的现象。詹森之后不得不修正之前的观点,把股权激励称为“经理人的海洛因”。
  再次,更加重要的是,围绕偏好迥异和约束各异的众多个体和组织开展激励机制设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显然并非易事。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不同的组织和个人组成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不仅偏好迥异,而且面临的约束各异,甚至一些供给者本身同时是需求者。前不久去世的经济学家阿罗曾经提醒我们,由于个体偏好的差异,通过“偏好的简单排序和加总”并不可能得到一个社会总的需求函数,从而制定令社会上所有人(获得剩余的)满意价格。
  鉴于上述三方面的理由,我们并不认同激励机制设计思想的应用将使产业政策,进而计划经济由此获得新生的相关观点。值得庆幸的是,由于自发秩序的力量,现实经济生活中总会存在规模大小各异,有形甚至无形的市场。市场机制由此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同时一定程度能够解决“一对多”和“多对多”激励问题的真实“机制”。一个个逐利的个体或组织受价格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在价格上涨时增加供给,减少需求,而在价格下跌时减少供给,增加需求。甚至为了更加有效地满足市场需求,逐利的个体和组织会自觉进行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
由于市场这一“真实机制”的存在,我们看到偏好约束迥异的构成供求双方的不同个体和组织,不仅完成产品交换,而且自动完成了信息的交流。正如张维迎教授指出的,很多时候并非像新古典经济学教科书所描述的那样,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恰恰相反,由于市场的存在反而一定程度降低了不同个体和组织之间的信息非对称。

        一个来自金融市场的典型例子是,需要外部融资的企业和储蓄的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催生了金融中介服务的市场需求,而金融中介组织的存在反过来降低了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当金融中介组织的运行效率不能有效满足金融市场对金融中介服务的质量要求时,包括支付宝在内的各种新的促使交易成本降低的支付手段于是应运而生,成为金融中介服务的新生力量。
  另外一个同样来自金融市场的经典例子是,一个净现值为正的项目即使尚未实质开展,但在相关信息公告后会带来股价的立即上扬。这同样是由于(有效)金融市场的存在,未来带来正的净现值的信息将充分体现在现在的股价中。法码把其概括为有效市场理论。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危机在于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根本性矛盾。
  正是通过价格机制这只看不见得手自动调节供求,实现不同个体组织之间产品交换和信息的交流,使得社会化大生产持续推进,最终带来市场中每个个体的福利改善。我们理解,这恰恰是张维迎教授发出“不是市场失灵,而是市场经济理论‘失灵’”感慨背后的原因。
  虽然我们并不认同激励机制设计思想的应用将使产业政策,进而计划经济由此获得新生的观点,但我们高度认同激励机制设计思想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改善信息不对称,进而改善市场机制运行效率的重要作用。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拍卖理论在英国电信市场牌照分配的应用。通过拍卖机制的科学设计,政府和营运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得以改善,最终帮助双方实现价格发现。但我们强调,没有英国业已形成的电信市场,不管拍卖机制设计多么科学,也不会带来预期的效率改善结果。在上述意义上,激励机制设计仅仅是基础性市场机制的修补和完善,而不是市场机制的简单代替。
  由此引发的一个问题是,激励机制设计的可能边界在哪里?
  通过市场机制一般运行和英国电信市场拍卖机制设计的讨论,我们看到,进行激励机制设计需要满足两个基本前提。其一,冲突各方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能够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实现激励相容。我们以公司股东对经理人的薪酬激励合约设计为例。尽管股东与经理人存在利益冲突,但在股东和经理人各自的利益诉求中存在一种可能:看起来向经理人付出了高的薪酬成本,但激励充分的经理人创造更大的价值,为股东带来更多的投资回报,因而向经理人支付高的薪酬是值得的。
  其二,激励机制设计者本身与委托激励机制设计的委托方并不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让我们回到公司股东对经理人的薪酬激励合约设计的例子。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获得超额薪酬的董事会成员反过来会为经理人同样制定超额薪酬,共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这提醒我们,一个有效的经理人薪酬合约设计还需要通过合理的公司治理构架解决设计薪酬的董事会的约束和激励问题,使激励机制设计者本身与委托激励机制设计的委托方并不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上述来自公司治理的例子进一步表明,即使基于激励合约设计思想进行经理人薪酬合约设计,有时同样不能保证最终一定能设计出激励充分有效的经理人薪酬合约来。
  正是由于激励相容的困难,现实经济生活中围绕产业政策的利益冲突各方“不可能”由政府完成统一的激励机制设计,何况设计者政府自身与其背后委托人公民同样存在代理冲突。如果我们把计划经济比作一场“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激励机制设计”实验,从目前经验证据来看,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走向市场导向的经济转型,一定程度宣告这一实验的失败。
  但围绕产业发展,上述利益冲突各方毕竟可以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参与市场竞争,最终会导致社会福利的改善。原因是价格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而非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将自动引导协调利益冲突各方产品交换和信息交流。虽然市场经济运行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并不像新古典经济学家描述的那样完美,但我们必须得承认,它确实是目前看上去“最不坏”的经济制度。
  一些经济学家以美国200多年前制定宪法为例,强调机制设计思想应用的重要性,“在短短时间内就让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并且“在今后50年当中没有大的衰败的迹象”。然而,反讽的是,在美国制定宪法的200多年前既不存在哈耶克,也不存在赫维茨,更没有今天理论界对激励机制设计思想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但联邦党人以及今天看来同样功不可没的反联邦党人同样制定出影响深远的美国宪法。联邦党人以及反联邦党人正是遵循了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理念和内在逻辑,把竞争从经济市场开始引入政治市场。同样反讽的是,在近代中国的100多年发展历程中,从清末的皇族内阁到袁世凯,再到北洋各系军阀,甚至到蒋介石国民党时代同样没有放弃设计宪法的努力,但由于违背了市场自发秩序的演进逻辑,都一一以失败告终。
        也许有人会问,中国1978年以来实现的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难道不正是制度(激励机制)设计的结果吗?然而,正如很多学者最近指出的,在这场经济转型中,邓小平其实扮演的只是总许可师,而并非总设计师角色。中国经济转型背后同样有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自发秩序形成的内在逻辑。如果非要讨论激励机制设计与基础性市场机制的关系,一个可能的比喻是,前者停留在器的层面,而后者则处于道的层面。器的合理应用可以改善道,但并不会也无法成为道本身。迷信激励机制设计思想的应用可以解决产业政策设计的科学性问题,进而使计划经济获得新生,一定程度上就像迷信世界上会存在全能的上帝一样。这事实上就是哈耶克曾经批评的换种形式的“致命的自负”。
  对激励机制设计边界的混淆也可以从一些学者和媒体对“治理”概念的滥用可见一斑。究竟什么是治理的本质呢?让我们从最早和普遍使用“治理”一词的公司治理说起。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保护出资但存在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经理人侵吞挥霍风险的股东的利益。或者说,公司治理是为了保护作为委托人的股东的利益如何不被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损害。从这一目标出发,公司治理一方面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股东作为“所有者”,对重大事项享有最终裁决权,经理人需要向股东负有诚信责任;另一方面,股东向经理人施以“胡萝卜+大棒”各种激励机制和约束手段来协调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代理冲突。后者涉及所谓“激励机制设计”思想的应用。需要提醒各位读者注意的是,这里的激励机制设计是处于弱势(信息劣势)的股东对处于强势(信息优势)的经理人的激励机制设计。
  如果循着公司治理上述内涵的逻辑延伸,国家治理应该同样关注处于弱势的公民(委托人)对强势的政府(代理人)的激励机制设计。换句话说,国家治理应该讨论的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民主和约束政府行为的宪政问题。然而,现实中国家治理的概念更多被一些学者和媒体用来讨论政府如何“治理”公民的问题,国家治理概念在这里成为“宏观经济管理”或“行政监管”等词的代替。按照英国作家乔治.奥维尔提出的“语言腐败”界定标准,这又是一个典型的“语言腐败”的例证。如果说,产业政策是“穿着马甲的计划经济”(张维迎),那么,国家治理的概念则为“产业政策制定和政府干预”“穿着马甲乱跑” 提供看似合理的理由。我们看到,国家治理中“治理”概念的滥用如此,“产业治理”、“全球治理”中“治理”概念的滥用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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