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勤副会长在2020年全国企业家活动日四川分会场活动上的讲话

----关于《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的说明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梁勤
 
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于8月1日实施。这是我省企业界、经济界的一件大事。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冶国战略和习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及《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也是我会在省经信厅领导,在省人大、省司法厅等领导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和广大企业、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的积极配合下。近四年来在维权方面做的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
一、立法背景
(一)维护企业和经营者权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保护,实质上是对生产力发展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积极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有利条件,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从最初约10万户发展到2019年末613万余户,为四川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所处的环境及企业生态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指定服务和垄断经营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等。为此,有必要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专门立法,为我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二)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新时代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多个政策文件,就依法保护产权、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做出了谋划。尤其是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强调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要深度挖掘优秀企业家精神特质和典型案例,弘扬企业家精神。要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营造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2018年6月30日四川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通过的《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强化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和激励,制定《四川省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条例》。这正符合今年7月21日习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上所强调:“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要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长期稳定发展预期,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三)兄弟省市的地方立法实践为我省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进行单独立法提供了参考
2002年安徽省出台《安徽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后有广东、山西、福建、海南、江西、山东共7省出台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内蒙、河北、浙江3省(区)制定了《企业权益保护规定》。2017年9月广东省对《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权益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经历了立项调研阶段、代拟稿起起草阶段、审查阶段、省政府审议阶段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2017年5月,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现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企业处和法规处组织四川省企业联合会、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成立课题组以来,在省人大法工委和经济委、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的领导指导下,我会采取了大量走访企业、与企业经营者一对一面对面访谈、召开专题调研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的收集、整理资料,为《条例》起草、出台做了详实的基础工作。
(一)立法调研论证和起草阶段。组织了成都等10个市州及12个工业园区调研座谈会23场次,参加部门和企业580余家;一对一实地访谈了100余位企业经营者,放发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调研问卷5000余份,回收调研问卷1500余份,赴2个兄弟省学习调研立法经验。
较为全面深入地了解到了企业面临的困难、他们的真实需求。《条例》的制定出台将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宽松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立法审查阶段,代拟草稿形成后先后征求全省相关职能部门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共计151个单位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总计160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4场次,参加部门和企业120家。公开征求意见2次,召开修改审查座谈会22次。
(三)立法审议阶段,草案2次公开征求意见,召开草案修改座谈5次,征求意见座谈会2场次,共60余家部门和企业参加。我会组织企业和企业家对二审稿征求意见,共计65户企业和企业家反馈意见,提出建议意见74条。
三、《条例》对协会工作提出了什么要求?
《条例》明确了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在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中的职责,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类涉企社会团体作用,增强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力量,实现社会利益的协调,促进和谐社会,经济发展。
依据《条例》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在以下方面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
(一)在反映企业诉求方面,《条例》明确提出协会有“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建议和诉求”,“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可能影响企业公平竞争或者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应当征求企业和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的意见。”的责任。我们将结合新法精神,进一步激励协会了解和反映企业和企业家的诉求,依法保护我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
(二)在保护企业利益方面,《条例》提出:“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作为企业代表组织参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劳动争议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处理等依法提出合理解决措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长期以来,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201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要求,作为企业(雇主)的代表组织参与四川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与人社部门、总工会、共同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在实践中,全面树立了我会坚持维护企业利益的良好形象。
(三)在保护企业权益方面,《条例》提出:“就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仲裁、诉讼提供帮助”;“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可能影响企业公平竞争或者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应当征求企业和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的意见。单位和个人认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侵害企业或者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建议。单位和个人认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侵害企业或者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或者制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建议。”这些条款明确了赋予协会在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守护神”作用。因为在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受到有管辖权机构的侵害时,企业和企业家协会在《条例》的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其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守护神”的地位,要敢于挺身而出,理直气壮地为企业和企业家撑腰壮胆,支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在参与多元化纠纷处理方面,《条例》第五条关于“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和指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和帮助”中的第四款明确提出:接受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委托,调解民商事纠纷。”针对民营企业司法需求的便捷性、多元性和高效性,这一条规定赋予的企业联合会、协会、商会等参与民商事纠纷调解的权利和职责,强化了协会、商会解纷止争的功能作用,这就意味着企业、企业经营者在解决民商事纠纷方面多了一条快捷便利的途径;同时可以有效发挥协会、商会的优势,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更实在的服务,促进纠纷处理的多元化,有效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优化营商环境。
(五)在促进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行为自律方面,《条例》第五条第五款明确提出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应“协助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公平竞争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通过协会、商会的参与,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涉及民营企业的歧视性政策文件,严把增量文件审查关,防止出台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歧视性政策措施。同时,通过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情况的自查,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自律,维护和完善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引导各行业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实现良性循环发展。
(六)在做好桥梁纽带方面,《条例》第五条第六款明确提出,“开展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普法宣传”;第七款要求“协调、配合做好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其他工作”。企业联合会、协会等社会组织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不断扩大社会组织影响力,使其在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企业联合会、协会通过建立健全企业沟通联系机制和政企沟通平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企业对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协助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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