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按照《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工作。
《通知》显示,试点示范内容包括: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等。示范项目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
有关单位及项目的基本条件包括: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在工业园区、建筑及城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光伏电站、光伏扶贫及其他领域形成智能光伏特色应用;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等。
《通知》要求,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应贯彻落实《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对示范企业、项目开展评估考核并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