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 “ 讼师” 与企业的法律管理

法律文化论的开创者梁治平先生在 《 法意与 人情》 里面写到: “ 在传统的社会里面, 讼师素来 受人轻贱, 他们的形象……是贪婪、 冷酷、 狡黠、 奸诈的, 最善于播弄是非, 颠倒黑白, 捏词辨饰, 渔人之利。” 这种思想, 从春秋战国时代开始, 影 响社会舆论至今。 诸多文学作品里面提及的律师, 都以这样的形象示人。
作为律师的鼻祖, 春秋末期的邓析似乎将以 上形象展示到了极致。 这位郑国大夫、 “ 名辨之 学” 倡始人, 擅长诉讼, 往往 “ 操两可之说, 设 无穷之词” , 并能 “ 持之有故, 言之成理” 。 有关 他的故事很多, 但是最为著名的应当为 《 吕氏春 秋·离谓》 里记载的这么一段: 一日洧水发了大 水, 淹死了郑国富户家的一员。 尸体被别人打捞 起来, 富户的家人要求赎回。 然而捞到尸体的人 要价太高, 富户的家人不愿接受, 他们找邓析出 主意。 邓析说: “ 不用着急, 除你之外, 他还会卖 给谁?” 捞到尸体的人等得急了, 也去找邓析要主 意。 邓析却回答: “ 不要着急, 他不从你这里买, 还能从谁那里买?”
身为讼师, 邓析对两边当事人所陈诉的观点, 看起来都是没有问题的, 只是也解决不了任何问 题, 矛盾始终在那里摆着, 陷入死循环。 诡辩也 就算了, 邓析后来还搞起了法律培训、 法律咨询 业务以及诉讼代理业务。 春秋时货币经济不发达, 所以邓析收的代理费是成衣和裤子。 结果生意兴 隆, 客户蜂拥。 此时, 郑国的民风变得不淳朴了, 过去拉人进来打板子大家都是一声不吭, 低眉顺 眼像个太监。 可现在呢, 板子还没举起来, 人家 就喊, 且慢! 叫邓析来, 说说清楚! 然后就扯着 嗓子大叫孩儿他妈, 快借两件新衣裳找邓先生去!
根据 《 吕氏春秋》 记载, 邓律师的所作作为, 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 甚至开始威胁到了统治阶级 的地位。 郑国的相国子产认为他 “ 以非为是, 以是 为非, 是非无度, 而可与不可日变” , 下令戮之。
可见作为讼师, 邓析自然有其诡辩 的 一 面, 但是光凭此点, 罪不至死。 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权力具有至上性, 不承认权力 与权利之间有冲突、 有矛盾, 权力意识完全取代 了权利意识。 因此, “ 辩护” 在中国古代并不具备 法律程序上的正当性, 讼师在为政者或法律的视 野中一般都不具备良好的形象。
早期中国的法律人已经认识到, 古代讼师是 中国辩护事业与法律程序发展史上的 “ 先烈” , 尽 管为当政者所不容, 也屡遭立法层面的打压, 但 是他们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仍得以存续与发展, 这 是极其悲壮的历史画卷。 作为新一代的律师, 非 常感谢前辈们为了这个行业所作出的巨大贡献。 随着社会法治理念的进步, 律师的社会地位和形 象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升和改善。 律师的业务范 围, 也从单纯 的 刑 事 辩 护, 发 展 到 民 商 事 代 理, 再扩展到商事领域的法律风险控制, IPO、 私募等 非诉业务领域。 为了进一步发挥律师在经济活动 中所起的作用, 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加入了 “ 法 律管理联盟” , 并且在四川首先提出了 “ 法律管 理” 理念。
何谓法律管理? 奉法者强, 国家这几年来也 意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 认为法治才是国家长远 发展的保证, 而企业的成长更离不开法律管理。 法律管理是指利用法治的思想与手段, 结合现代 管理科学的精华与实务经验, 帮助企业实现内外 部的管理, 提高运营绩效的同时, 控制企业内外 部的各种风险产生。 让法律服务者深入企业的人 力资源、 销售运营、 商事诉讼、 投资融资等各个 方面。 同时以律师事务所为主体, 结合会计师事 务所、 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管理咨询公司、 政府 平台以及其他服务主体, 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 律服务。
身为现代 “ 讼师” , 深信律师的服务工作, 会 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价值, 也会给社会的进步带来 价值。 对于社会责任, 律师也将会勇于承担。 ( 四 川凡高律师事务所)

2014年度5期(总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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