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质检总局联合出台了 《 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 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改价格 [2014 ] 880 号) , 决定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 对 淘汰类水泥企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
通知 规 定, 对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本) ( 修正) 》 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 干法中空窑 ( 生产高铝水泥、 硫铝酸盐水泥等特 种水泥除外) 、 立波尔窑、 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 业, 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 瓦时加价 0 . 40 元。 各地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 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提高加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