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分离,“评”即是评标专家发挥自身专业水平,就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给出全面、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缺陷、问题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决策定标。“定”即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要求9名及以上单数成员,在定标当日由招标人从两倍以上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成员可由招标人熟悉工程的董事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建设领域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等组成。定标委员会引入民主决策机制,成员每人一票,通过参考评标报告、结合项目实际,采取票决方式定标。定标方法分为: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抽签定标法、低价中标法。为规范和限制业主定标行为,要求招标人内部建立责任落实、责任履行、责任追究机制。此外,招标人在组建定标委员会的同时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通过行政监管和招标人自律自查两个方面着手,确保定标过程合法、合规。
报道指出,此次改革已取得初步成效,一是招投标投诉量显著减少;二是队伍得到优化,有实力,信誉好的队伍中标机会大大提高;三是招投标效率的提高,因投诉量的减少使招投标周期得以缩短。
虽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功,但细细想来,笔者认为此法可能存在以下弊端:
首先,此举恐引发地方保护主义再抬头。通常来讲,招标人会选择本地的施工企业,一是比较熟悉,了解当地行业情况;二是由于地域原因,在今后的合作中,沟通起来很方便,利于工作的更好开展。评定分离,由业主定标之后,业主掌握了决定中标者的绝对权力,这势必为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再抬头,外地企业将很难进入当地市场。
其次,评定分离后,因工作环节的增加,可能会导致招投标工作周期的变长。新模式增加了评定委员会和监督小组的组建、评定委员会定标会议,且对专家评标工作的要求更细致、更系统,增加了工作流程和工作量,会直接导致招投标工作周期变长,间接增加招投标成本。
第三,招标人掌握决定权,易引发不公平竞争,不利企业和行业发展。若某个投标人是招标人的“关系户”,两家交情较好,那么自然这家投标人的中标概率就会增大,这对其他同样优秀有实力的投标人而言,就有失公允。而对于竞争力稍弱中小企业,发展必将受到制约,因为招标人肯定会选择资质更优、企业规模更大、业绩更好的诸如国企类的大企业,他们的绝对性优势使得其他同样满足招标条件的中小企业,只能成为陪客;大量中小企业会在招投标活动中处处碰壁,发展缓慢。
第四,招标人定标,易滋生腐败,因业主拥有定标的决定权,那么可能就会有投机取巧的人,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贿赂业主方的人员,来获取利益。
目前,改革为初期阶段,还处在探索之中,在探索的道路上,肯定会遇到各种难题,怎么将问题解决?怎样协调才能使招投标环境达到最佳状态?改革是否会最终成功,将交给市场来检验。改革的完善,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积极探索的精神必须坚持,只有敢于踏出第一步,才可能走得更远。□
(雷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