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8月12日宣布,其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附件六《中央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则》进行了修订,名称修改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新版《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于近日正式颁布实施。
《实施细则》明确,对瞒报事故和事故级别、起数超过规定的中央企业,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降级处理。
《实施细则》遵循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分类分责三项原则,一方面根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认定的性质、级别、责任等,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降级、扣分处理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将根据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将企业分为三类进行安全生产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