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8月1日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宣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停止实施备案工作后,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
工商总局的文件中指出,此举是为了“依法强化对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关于汽车品牌销售的规定主要依据2005年4月1日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实施的将近十年间,对我国汽车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奠定了我国汽车销售的基本模式。但是长久以来,由于汽车厂商和经销商的地位严重不匹配,厂商关系紧张而产生的问题也经常出现,因此业界一直呼吁对《办法》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