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冠群
2012年元旦上海市作为全国第一个试点,开始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同年8月,国务院明确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8个省市,“营改增”改革正紧锣密鼓按照原先计划分步、有序推进。去年12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快递业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专家预计,2015年初也会将电信业和建筑业纳入营改增日程。
“营改增”被认为是我国近20年来最为重大的税收体制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作用是“五个有利于”,其中之一“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听着确实是很鼓舞人心的。但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形式下发的财税[2011]110号文件,却让建筑企业没有高兴起来的理由。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适用11%税率,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用销项税减进项税来确定缴税额。这两项规定意味着,建筑企业的税赋不但不会减轻,反而有较大幅度的提升,行业微利现状在持续;建筑企业获取增值税发票困难无法按理论扣除等问题将继续存在的实际情况下,建筑业却要面对刚性税制改革新政了。
我曾经做过一个粗略的测算,按常规土建项目的百元产值比例进行了分析(见下表):
分类 | 项目 | 成本(元) | 增值税率 | 可抵扣进项税(元) | 备注 |
可抵扣部分 |
钢材 | 25 | 17% | 3.63 | |
商品混凝土 | 15 | 6% | 0.85 | 理论上该项增值税率为17%,实际执行中偏差较大 | |
其他 | 10 | 17% | 1.45 | ||
合计 | 50 | — | 5.93 | ||
无法抵扣部分 | 砂、石等零星材料 | 12 | — | 0 | |
人工费 | 20 | — | 0 | 随着人工工资上涨,今后这部分还会增加 | |
水电费等间接费用 | 3 | — | 0 | ||
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租赁费、检测费等 | 7 | — | 0 | ||
管理人员工资等 | 5 | — | 0 | ||
项目毛利率 | 3 | — | 0 | ||
合计 | 50 | — | 0 |
结果分析得出:按增值税11%计算,应交销项税为9.91元,可抵扣进项税5.93元,应缴税3.98元。而现行营业税税率为3%,百元产值应缴税3元。“营改增”后百元产值多缴税额为:3.98元-3元=0.98元。每百元产值多缴税0.98元,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了32.7%。如果建筑业企业对自身的项目管理依然是粗放式的话,税负无疑是雪上加霜。只有改革和完善内部体制机制,进而提高企业内控水平,才能应对这一严峻形势。我们必须及早准备,把“营改增”看做是倒逼自己加强自身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的良好机遇。
我一直比较困惑,“营改增”为什么会让建筑企业纳税发生如此大的变化?在多方面的学习和调查中了解到,问题的关键在于理论和实际的差异是如此巨大。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约占总收入的70%,而实际上这个数据是35%,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占总收入的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罗列了一下,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或者更多):
1.“甲供材”现象比较普遍。如:开发商直接采购钢材,钢厂或经销商收到对方的钱当然应该开具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入账做账也顺理成章,但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
2.劳务用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人工费占合同造价20%-30%;
3.外购商品砼的增值税可抵扣率较低,一般为6%而不是理论上的17%,此项支出占可抵扣支出项目总额的比重也较大,对企业影响很明显;
4.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不到该项发票;
5.筹资成本。即从银行贷款付息后,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6.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约3%左右),也不可能得到进项税发票;
7.地材及辅助材料。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二是私人就地采砂石就地卖,连普通发票也开不出来;
8.“三角债”导致施工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发票。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商的材料款最多也只有70%左右,材料商没拿到钱当然不可能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工程款被拖几年时间,但税款已全额扣缴,时间差造成了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会长贾立才参与调研测算的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变化情况已经形成文件,文件建议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税率由11%调整为6%,今年二月已由住建部相关司局提交给财税部门。中国建设会计学会调研主要负责人阮智勇接表示,相关文件是住建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财税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作为一个财务人员,我深知增值税制度改革是国家宏观层面上的大事,作为企业必须积极配合、严格执行;作为企业的一名员工,则更希望企业能在税制改革的政策扶持下降低税收成本,实实在在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保证企业乃至全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