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明确

    财政部312日发文明确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财政部称,规定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11日至201512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11日至201712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表示,这一政策是为了支持水电行业发展,统一和规范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所作出的优惠。此次增值税优惠中所称的装机容量,是指单站发电机组额定装机容量的总和。该额定装机容量包括项目核准(审批)机关依权限核准(审批)的水力发电站总装机容量(含分期建设和扩机),以及后续因技术改造升级等原因经批准增加的装机容量。

2014年度3期(总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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