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制定新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36日发布公告称,自201441日起,中小企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后,将自己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的货物,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公告同时要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加强风险控制,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确保申报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国内采购及出口的真实性。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受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加强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预警监控、审核、评估分析,如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按现行规定处理。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其给予政策支持,加以规范引导,不仅有助于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还能充分发挥其为中小企业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方面的服务优势,解决中小企业直接出口困难,推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为扩大出口保增长、扩大就业保民生,发挥积极作用。

2014年度3期(总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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