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探讨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同样,合法筹划减轻税负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所谓纳税筹划,简而言之就是在遵守、尊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预先的合理安排和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在我国,由于个人所得税采用代扣代缴的征收体制,纳税人自我筹划的空间非常有限。而作为代扣代缴主体的财务部门,试图探索一种个人工薪所得最优纳税方案的简明图谱,达到合法减轻税负目的。
  一、纳税筹划起点:工资薪金与年终奖金的计税差异
  对于大多数工薪阶层来讲,个人所得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二是包括年终奖金在内的各种奖励性薪酬。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上述两种性质的薪酬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办法。
  (一)工资薪金的计税办法和筹划要点
  1. 工资薪金的计税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按其应纳税所得额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费用扣除(境内公民普遍适用月扣除3500元标准)。
  2. 工资薪金的筹划要点。
  要点一:充分利用免税项目。“月工资薪金收入”仅指应纳税的薪金所得,不包括按标准计提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福利性收益。因此,可以通过提高上述福利性支出来增加职工福利。
  要点二:尽量平滑每月工资。“超额累进税率”前提下,应使每月工资尽量平滑,不宜出现极高极低大幅波动的现象。否则,可能导致极高月份突破各级次临界值的部分适用更高税率;而极低月份甚至不足费用扣除限额,虽不用纳税但却浪费了限额免税的优惠。
  要点三:加强职工在职福利。许多单位比较喜欢在节假日发放购物卡,甚至存在上述所得不必纳税的误区。但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上述非货币性所得同样属于纳税范畴,并不能达到节税的效果。合理的筹划是加强单位职工日常的在职福利,而不是相关补贴。
  (二)年终奖金的计税办法和筹划要点
  1. 年终奖金的计税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年终奖金,按照以下办法计税:先将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年终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年终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然后再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 年终奖金的筹划要点。
要点一:充分利用年终奖金税收政策。我国《税法》明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即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等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按照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所以在此税率下,可以通过改变两者之间的结构来减轻税负。
  要点二:注意规避税收陷阱。上述年终奖金计税办法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其实质是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最致命的缺陷在于会引起临界值附近税负陡然增加,甚至出现“名增实减、加薪致损”的不合理现象。
  举例说明如下:A员工年终奖金18000元,B员工年终奖金18001元,两人当月工资均超过费用扣除额。
  A员工年终奖金18000元除以12商数为1500元,对应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适用税率为3%,适用速算扣除数为0。则A员工年终奖金应纳税额=18000×3%=540(元)。
B员工年终奖金18001元除以12商数大于1500元,对应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0%,适用速算扣除数为105。则B员工年终奖金应纳税额=18001×10%-105=1800.1-105=1695.1(元)。
  B员工较A员工多拿1元年终奖金,却要多纳1155.1元税金。由此可见,财务部门了解税收制度,规避税收陷阱,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年终奖金单独计税的方法与各月工资薪金的计税方法有所不同,这种“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现实操作的空间。
  二、纳税筹划的钥匙:合理规避临界值,推演测算税负均衡点
  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办法的实质是超额累进税率,年终奖金计税办法的实质是全额累进税率。如前所述,超额累进税率相对合理,当应纳税所得额超过某一级次的临界值时,仅就超过的部分适用高税率,税负增加较为平缓;而全额累进税率则有一定的制度缺陷,当应纳税所得额超过某一级次的临界值时,全额适用高税率,会出现税负陡然激增的不合理现象。因此,了解税制差异、合理规避临界值,就成了个人工薪所得纳税筹划的金钥匙。
  当两种方式下适用税率相同并且已达到该档税率上限时,如果再有薪资上涨应优先考虑增加工资薪金项目,使税负平缓增加而不是急剧暴涨。而如果收入继续上涨,是增加年终奖金还是增加每月薪金则可以通过量化计算其税负均衡点。具体推演测算过程如下:
  1. 当年薪总额c≤42000元时,不发年终奖,每月工资平均分配,可实现零税负。
  2. 当年薪总额42000元<c≤ 60000元时,月薪筹划额为3500元,不用纳税;其余为年终奖金,按3%纳税,可实现总体税负最低。
  3. 当年薪总额60000元< c ≤ 78000元时,年终奖金为18000元,按3%纳税;其余每月平均分配,按3%纳税,可实现总体税负最低。
  4. 当年薪总额为78000元,年终奖金为18000元时,每月薪金5000元(60000÷12)税负最低。此时两种方式下适用税率均为3%并且已达到该档上限,若再有薪资上涨,应优先增加每月薪金,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直至下档上限8000元(96000÷12)。因此,当年薪总额78000元<c ≤114000元时,年终奖金定为18000元,按3%纳税,其余每月平均分配,按10%纳税,可实现总体税负最低。
  5.当年薪总额114000元< c ≤125550元时,应该选择增加月薪的方式,即年终奖定额18 000元,按3%纳税;其余每月平均分配,按20%纳税,可实现总体税负最低。
当年薪总额125550元< c ≤150000元时,应该选择年终奖金增至上级临界值54000元,其余为每月平均分配,可实现总体税负最低。
  以此类推,通过比较“增加月薪”、“增加年终奖金”、“年终奖金增至上级临界值”三种筹划方案,可以量化计算其税负均衡点,从而得出约束条件下的最优方案。
  6. 根据上述分析,我设计了个人工薪所得纳税筹划最优方案简表。其实,简而言之,就是要关注各级年终奖金临界值相对应的税负均衡点:①年薪总额60000元以下,每月平均分配,不发年终奖金;②年薪总额60000 ~125550元,年终奖金18000元,其余为每月平均分配;③年薪总额125550 ~ 561000元,年终奖金54000元,其余为每月平均分配。这样即可实现税负最低。
  三、纳税筹划的效应:促进税负公平,推动税制完善
  纳税筹划的效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增强纳税人对税法遵从的纳税意识、减轻纳税人税负,从而促进税负公平。二是促进税法完善、推动税制改革。如前所述,年终奖金的计税办法存在制度缺陷和税法陷阱,相关立法机构应该着手完善,从而促进税法公平、透明,降低纳税风险和不必要的筹划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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