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走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乱象的怪圈

如何走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乱象的怪圈
四川欧鹏建筑工程公司  吴玉莹

  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中,招投标问题尤为突出,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更是乱象丛生。这不仅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巨额浪费,而且容易滋生腐败,也不利于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其危害巨大。当前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其中打击违法发包又是治理的关键、核心,也是两年治理中最难的顽疾。病根深、牵涉面广,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其手段隐蔽难已取证,甚至有强大的政治利益集团操纵。因此,必须下大力气根除,斩断这只看不见的“黑手”。
  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招标投标过程中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排斥潜在投标人
  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13年修定)》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有意规避法定媒介,随意选择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甚至选择会员制媒介,收取年费或利用技术手段(如漂移)使公告以较隐蔽的方式出现在网站上,增加潜在投标人获取相关招标公告信息的难度。
  二、投标报名阶段不规范,招标文件发放没有统一强制标准,为操纵招标结果埋下伏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等等。
但事实上存在下列现象:
  1、在招标公告中指定的投标报名地点,受理报名的代理机构人员常常不在岗或采取推、拖、赖、吓等非常手段阻止潜在投标人报名,甚至直接劝告潜在投标人放弃报名或放弃投标,并暗示此项目已内定。
  2、潜在投标人在现场报名后,不久便会接到匿名电话,或劝告其放弃投标,或警告威胁其放弃投标。
  3、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报名时间为5天,但即便潜在投标人从报名开始首日报名成功,招标代理机构仍然会以招标文件还在准备当中等理由,让潜在投标人在报名截止的最后一天才拿到招标文件、招标清单、图纸等相关资料,遇逢节假日,拖延时间可以长达一周,变相缩短潜在投标人制作标书的时间。
  4、投标报名后领取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等极不规范。代理机构对部分潜在投标人只提供无鲜章、无骑缝章的复印件,并且未按相关要求进行装订,有零散页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潜在投标人正常投标;甚至招标文件中连开标时间、问题澄清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时间、控制价等实质性内容都不完整或留有空白未填。
  5、代理机构将工程量清单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有选择性地提供给潜在投标人,对部分潜在投标人不提供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或将提供电子文档的义务推至发包人作为借口不予提供。特别是量大项多的清单,由于需手动输入工程量清单项目,该部分的潜在投标人会考虑时间或人力、物力的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时,将被迫放弃投标。
  6、图纸不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供给潜在投标人,而是将复印件直接出售给潜在投标人,既不符合相关规定,同时还导致大量的纸质资源浪费。
  三、投标文件编制及递交标书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3年4月修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相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但在投标文件编制及递交标书阶段存在下列现象:
  1、招标文件中填写的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虽然完全满足相关规定,然而实际上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即潜在投标人领取的招标文件)的时间比招标文件中填写的时间滞后很多,使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足,有时甚至只有几天。
  2、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或相关资料有疑问的,需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15日提出问题,或招标文件虽明确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10日提出问题,但事实上在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15日就开始以各方式拒绝潜在投标人提出问题,即便收到相关问题,也只做口头澄清,不提供任何合法有痕迹的书面澄清。
  3、各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随意性太大,故意设置陷阱,如在标准之外的地方要求盖项目经理印章、投标文件需每页小签(签全名),左右或误导潜在投标人;在专用条款中设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违公平原则条款或霸王条款,如无发包方任何违约责任,加重承包方违约责任,将发包方应承担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给承包人。
  4、投标保证金虽未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却无上限。常常一个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仅一家投标人缴纳额就达几百万,巨额保证金直接打入招标代理机构账户,极易引起纠纷或滋生腐败。
  四、评标阶段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对于废标的处理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如投标文件无盖章要求的地方盖了公章,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小数点后的尾数为0时,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实质性内容一致却未保留0时均按废标处理。
  通过分析上述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非正常”现象,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强制实施电子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尽快实施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推进电子招标投标。通过电子招标可以从源头上遏制招标中的乱象,最大限度降低和防范建筑领域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目前尚未实施电子招标的地方,应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制定统一的投标报名程序,规范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和标准,强制实施。做好督察监管工作,切实履职到位。特别是对招标文件必须是完整无误的原件,业主必须提供真实的Excel格式的工程量清单,不得以纸质清单代替电子清单。防止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利用招标文件组成部分,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从而操纵招投标结果。
  三、“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防止随意增减和设置门禁和陷阱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进行编制,不得随意增删相关条款,杜绝随意增加门禁和陷阱,在编制招标文件上只能做“选择题”和“填空题”。
  四、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防止人为操作和背后操纵
  评标专家对于废标的处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对废标处理的结论应全部公开,若投标人对废标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进行核实。利用先进科技手段,对招投标活动进行视频、音频记录,引入第三方监督以增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监督、投诉处理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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