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10月14日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的发言及答问中指出: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我们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为下一步的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新的视角。无独有偶,在不久前,长期从事国有企业改革研究的世行专家张春霖,在2018年8月《比较》发表的"国企改革再出发"的文章中,也阐述了如何以竞争中性原则推动国有企业改革。
张春霖指出:如何才能把国企置于公平竞争的环境之中?根本的途径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确保国企不利用国家的权力强化自己的竞争优势;二是确保国企尽管有一个国家股东,但在其他方面和别的企业一样是独立参与市场竞争的商业实体。后者的要害在于政企分开,关于前者,可供考虑的一个改革思路是接受OECD推崇的竞争中性原则,根据中国实际情况提出并实施一个保障竞争中性的中国方案。
竞争中性原则的要义是,政府采取的所有行动,对国企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的影响都应该是中性的;也就是说,政府的行为不给任何实际的或潜在的市场参与者尤其是国企带来任何"不当的竞争优势"。
竞争中性原则最初是澳大利亚1996年提出的,当时的表述是"政府的商业企业不应仅因其为政府所有而享有对其私营部门竞争对手的净竞争优势"。2011年开始,OECD发表一系列报告推广该原则,并给出了更具体的界定。
那么,要实现竞争中性,政府必须重点做到什么?OECD((Capobianco and Christiansen,2011)提出了竞争中性原则的八个"构件",其内容大致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1)在国企承担公共服务或公共政策职能的情况下,对其成本要给予公平、透明的补偿。过度补偿相当于补贴,会给国企带来不当竞争优势。当然,补偿不足或者没有规则和透明度,也会影响国企的正常运营,弱化公司治理,并为低效率的企业提供借口。为保证公平和透明,国企的商业活动与公共服务、公共政策职能应当尽可能分开,至少在会计上要分开核算。
(2)在税收、监管、政府采购等方面平等对待国企和其他企业。
(3)在国企债务融资方面,保证国企不受益于国家的显性或隐性担保。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国有金融机构容许那些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应破产的国企继续存在,相当于一种隐形担保,对它们的债务豁免相当于补贴。
(4)在国企股权融资方面,国家作为股东要求国企提供与市场投资回报率相当的国有资本回报率。如果国家股东无此要求,就相当于降低了国企的股权融资成本,使其对低回报或亏损具有更强的承受能力,从而有更大的能力以压价或抬价与其他企业竞争。而国家因此受到的财务损失,最终需要以税收收入或其他属于全民的收入来弥补。因此,给国企注资而不要求市场水平的回报率,实质上也是一种补贴。显而易见,竞争中性原则和中国改革一再重申的保证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上接受这个原则,有利于和贸易伙伴通过谈判寻求共识。但也要看到,竞争中性原则到目前为止仍然只是OECD提倡的原则,既没有法律约束力,也没有看到哪个国家把它转换成了可操作的细则。由于中国的国企数量多、规模大、体制独特,究竟如何才能实现竞争中性,需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确定。与其被动应对贸易伙伴的抱怨和关切,不如主动提出一个实施竞争中性原则的中国方案,对外作为同贸易伙伴沟通和谈判的基础,对内作为进一步促进国企和非国企公平竞争的指南。
这样一个方案应该包括哪些具体内容,需要进一步的专门研究,但可以考虑以目前正在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基础。同时,为了寻求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利益契合点,可以参考TPP文本第十七章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中国加入WTO的相关承诺,以及主要贸易伙伴的其他诉求。
TPP是迄今为止对国企问题规定最为详细的自由贸易协定,反映了美国当时的基本诉求,其精神与竞争中性原则以及WTO的相关规定是一脉相承的。但TPP的很多规定留下了很大的解释余地。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一些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提出中国自己的解释和实施方案也非常必要。
当然,提出这样一个方案并非目的本身,关键是要将之付诸实施,而实施这方面的改革将会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比如,保证国企在债务融资方面面对和其他企业一样的环境,意味着金融体制需要进一步改革;而实现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意味着需要清理那些反竞争的产业政策。但这样的改革今天已经到了十分必要和紧迫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