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日前发布公告, 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
公告称, 证券公司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 是 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 以证券 公司名义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向客 户融出资金和证券, 并向客户收取融资融券业务 收入。 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负责接收客 户申请、 在系统内录入客户资料、 协助开户等辅 助工作。
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规 定, 证券公司应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 人, 就其取得的融资融券业务收入向其机构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并非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 人, 不应就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本公 告自 3 月 31 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 项, 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