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哈尔滨新区、江北新区、两江新区、贵安新区、西咸新区等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包括: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