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为做好2016年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财政部8月30日就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申报范围:已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文化企业,均应按本通知要求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申报内容:(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通知指出,应交利润根据国有独资企业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15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计算应交利润时,可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其中,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2014年期末未分配利润为准。
通知指出,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2016年应交利润。补交或抵减金额根据2015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和2016年上交比例计算。2016年应交利润不足抵减的,以后年度不再继续抵减。
国有独资企业因清产核资、合并范围变化等原因导致的2015年期初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不予抵减或补交应交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