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这部法律草案在2012年8月曾被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草案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者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者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相关技术资料、质量证明文件、检验证明文件应当齐全;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使用取得许可证和经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并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实行强制性监督检验,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