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出台了《试办新型电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并对促进电信技术、服务发展的新型电信业务给予重点扶持。
工信部将“试办新业务”定义为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公共电信网络,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电信业务进行商用试验的活动。至于是否为新业务,则由工信部及下属地方机构负责认定。
按照工信部规定,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试办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新业务;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试办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的新业务。
工信部将通过“试办新型电信业务备案管理系统”对这些新业务进行备案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者需在每季度的第一周向备案机构汇报业务运行情况。如若违规则及时终止新业务试办行为。试办新型业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不过,工信部规定,新业务试办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试办人认为有必要继续试办新业务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