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咨询有限公司总监日前撰文指出,近年来,中国企业赴美投资持续升温。特别是2011年6月1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颁布行政命令,宣布发起“选择美国倡议”(SelectUSA Initiative),成立由美国商务部牵头、23个部门参与的“联邦部际投资工作小组”,旨在通过鼓励和支持在美投资,实现创造就业、拉动经济增长,美国商务部下设“选择美国(SelectUSA)”办公室,负责提升在联邦层面协调吸引外国投资的力度。受此激励,中国企业赴美投资热情进一步高涨,特别是兼并收购美国企业项目增加,金额增大。其中,部分中国企业不了解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投资受挫,遭受损失。因此,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必须重视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未雨绸缪,沉着应对,积极主动,化险为夷。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特点
CFIUS审查范围明确限制在国家安全风险领域,侧重评估外国收购方公司背景、被收购美国企业资产和客户性质以及交易本身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等。审查过程不考虑国家经济风险等经济因素。由于美国相关法律对“国家安全”未给出明确定义,CFIUS在审批过程中具有一定裁量权。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最佳选择是主动将可能涉及对美国国家安全产生影响的交易申报给CFIUS。CFIUS成员部门也可主动对交易进行审查。CFIUS在收到申报后30天内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如CFIUS认为该项目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威胁,或需要调查、了解更多信息,则进入为期45天的正式调查,决定是否批准交易。CFIUS可视情将部分交易向总统递交调查报告,总统在接到报告后15天内作出是否阻止交易的最终决定。
并购项目双方对于CFIUS的申请及备案程序属自愿行为。如果中国企业并购目标美国企业可能涉及CFIUS关注的国家安全领域,并购交易双方宜主动与CFIUS接洽,事先通报交易情况,视情履行初步审查程序。
一般而言,如果并购交易双方事先未向CFIUS通报有关交易情况,待CFIUS要求对交易发起审查时,则表明CFIUS认为有关交易可能威胁或损害美国国家安全,这时可能对正在谈判或业已交割的项目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美国《1950年国防产品法规》第721条(俗称“721法案”)规定,CFIUS有权以损害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在美国的投资行为,而且可以不经法院审判。
由于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没有明确详尽的规则,缺乏审查透明度,自由裁量权极大,并购交易案一旦被其否决,不受法院管辖,申请人不能提起司法救济。
CFIUS审查的特征:1.审查范围扩大;2.调查期限延长:在最初30天的“审查”期限结束后,CFIUS继续评估交易的时限可长达45天;3.频繁地要求重新呈报,从而延长法定75天的期限,以便其有更多的时间审查这些交易;4.越来越严厉地以国家安全为由要求交易方采取减损或其他措施。
2011年,CFIUS在8个交易中将减损措施作为其获得批准的前提。这8个交易涉及6个不同的产业(软件业、计算机编程业、计算机与电子制造业、电气设备及元件制造业、航空制造业和金融业)。5个不同的行政机构负责监管这8项契约。这表明美国对外国投资的关注领域越来越广,行政机构的配合越来越多。
CFIUS最为敏感的方面包括:1.外国人士对下述美国企业有控制权:(1)为履行国家安全职能的政府机构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2)提供可能会曝露国家安全漏洞问题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包括网络安全问题及/或通过美国公司在供应链中的地位或其他信息破坏国家安全或收集国家安全情报;(3)涉及对国家交通运输系统具影响力的重要基础建设或直接影响金融体系的重要基础建设的企业,包括能源产业的公司(能源萃取、产生、输送及配送);(4)可获取美国政府保密信息或其他敏感信息的企业;(5)涉及受限于美国出口管制的技术、物品、软件或服务的研究与开发、生产或销售的企业;(6)坐落在某类美国政府设施附近的企业;(7)与武器及军需品生产、航空航天及雷达系统相关的企业,或其他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或法律强制执行的企业;(8)生产对国家安全有利的先进技术的企业,包括那些参与半导体或其他既可商用又可军用的设备或元件的设计和生产的企业,或那些涉及电信及网络数据安全事宜的企业;(9)参与受限于美国出口管制的业务的企业或可获取机密信息的企业。2.会招致涉及下述交易的行为,即:该等交易牵涉到由外国政府控制的外国人士,而该等国家存在防止核武器扩散或其他与国家安全相关的问题,或其曾经破坏或试图破坏国家安全。
如何应对安全审查
一是审慎选择投资领域。一般来说,信息安全、国防、电信、能源、航天、交通(港口、机场、航运)等领域对应的国家安全敏感度较高。由于不同并购项目的内容千差万别,建议有意在美开展并购项目的中国企业,在选择并购对象和涉及领域上,事先做足功课,特别是做好法律、监管与政治方面的尽职调查,全面、深入、科学地做好可行性研究和交易风险评估。紧急应对危机的成本远远高于为危机做好准备的成本。
二是加强与CFIUS沟通。在项目前期,根据评估具体结果,可考虑加强与CFIUS的沟通、联系,主动介绍并购投资目的,强调交易对美国的好处,证明自己是一个强大可靠的合作伙伴,征询对方意见,达到增信释疑的目的,为项目后期顺利进展奠定基础。以“直截了当”(Straight forward)的方式面对CFIUS是最佳方法之一,中国企业不应该试图想规避CFIUS审查。如CFIUS在并购交易途中或交割后主动介入调查,则说明美国政府监管部门对该交易各方意图存有疑虑,相应作出阻止交易的可能性会更大。如果中方在美国并购项目涉及美国国家安全,并购企业双方应该直接回应美国政府可能的安全关注,作为收购方的中国企业应该表示愿意与CFIUS签署特定协议,以打消其“国家安全关注”。在涉及安全关注领域的并购案例中,类似“风险调节协议”(Risk Mitigation Agreements)是CFIUS批准交易的必要条件。
三是重视聘请专业咨询公司。CFIUS对外国投资审查涉及程序较为复杂,要求企业提供大量资料、情况说明,一般企业内部缺乏通晓美国法律、程序的专业人才。因此,建议中国企业重视专业咨询机构作用,注重考查对方从业经验、所擅长的领域,根据企业自身财力、项目性质选择适合的咨询服务公司,可优先考虑在中、美两国均设有办事机构的跨国咨询公司,这样,前期咨询、签约事宜可在中国进行,具体工作则由该咨询机构美国当地团队完成,并在这一过程中保持及时、顺畅沟通。特别是,中国企业在遴选、确定咨询公司后,应建立相互信任,真正重视咨询公司意见,不可流于形式。
四是务实低调推进。中国企业在准备CFIUS审查以及整个项目并购过程中,要重信守诺,真实、及时、全面、完整地提交美政府审批所需材料;注重务实推进,避免引起炒作。在实现互利共赢方面多做工作,加强双方沟通,多了解美国国会、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并购目标企业、项目所在社区等利益相关方的关注。特别是在收购完成后,中方企业应注意处理好劳资关系以及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在企业整合中,用好现有的管理层和人力资源,尽量避免“大换血”、“大震荡”。□